发布时间:2025-11-11 09:40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跨学科知识融合,全面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与就业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专业”是指在学校已开设本科专业目录外,基于学校学科优势与特色,围绕特定领域、产业或核心素养构建的核心课程体系。旨在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实现知识结构优化与实践能力提升,使学生具备特定领域的扎实素养与从业能力,以满足学生多元化职业发展及产业人才需求,切实发挥促就业实效。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开课单位依托自身资源,紧密对接国家战略、区域产业发展与学生职业规划,以就业为导向、能力提升为核心,规划设置微专业。微专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申报、建设与运行须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开设单位承担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微专业的设置
第四条 开设微专业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承担教学任务的开课单位。微专业的设置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
2.具有可行的建设方案,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明确微专业的定位、建设目标和任务,鼓励与校内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建设微专业。
3.具有科学的培养方案,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理念,培养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应反映行业前沿和产业需求,每个微专业一般开设5-8门课程,单门课程不超过3学分,总学分控制在10-16学分。
4.具备专业的师资队伍,微专业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全面负责课程建设与教学管理。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组建教学团队,并积极引入行业企业专家,共同负责课程建设与教学工作。
5.具有必要的资源保障,开设单位应从政策、人员、教学场地、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保障微专业正常运转,具有专人负责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微专业的设置实行一年一申报,流程如下:
1.教务处发布微专业申报通知。
2.开设单位开展相关调研,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微专业申请表》,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和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重点评判设置必要性、方案科学性、资源可行性等。
4.通过论证的微专业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经校务会通过后正式设立。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微专业的建设与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和完善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微专业的申报与立项论证工作。
3.协调微专业的招生宣传,并统筹教学运行、质量监控与学分认定等管理工作。
4.负责微专业经费的预算审核与执行监督。
5.核发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七条 开设单位是微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微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微专业申报的相关工作。
2.制定微专业建设方案、招生简章和人才培养方案。
3.明确微专业负责人,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制定微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4.负责微专业的招生选拔、教学组织、课程建设、课程考核、成绩管理、结业资格初审、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5.负责微专业所需教学条件(实验室、实习基地等)的建设与维护。
6.接受学校对微专业的各项检查与评估。
第八条 获批设立的微专业,主要面向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原则上25人以上方可开班。
第九条 各微专业开设单位应根据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招生简章,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等内容,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十条 各微专业开设单位负责具体的招生宣传和选拔工作。招生选拔一般在第3学期进行,由学生自愿报名,开设单位根据遴选办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微专业原则上采用线下形式开展教学,根据课程需要也可采用线上线下同步授课形式开展教学。教学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4-6学期,学生修读时间一般不超过2.5年。
第十二条 微专业所开设课程按照《湖南信息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管理,考试成绩计入《湖南信息学院学生成绩卡》;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行为按《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微专业结业及证书发放:
1.学生修读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的所有课程并考核合格,由微专业开设单位审核后,向教务处提交拟结业名单。
2.经教务处复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发放微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报名微专业经公示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自行退选,不得转微专业。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微专业开设单位同意,统一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办理相关退选手续。
第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停止修读微专业,复学后可以申请继续修读。学生在修读微专业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修读资格:
1.微专业学生的主修专业已办理退学的;
2.微专业学生被开除学籍的。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微专业课程所获学分可申请置换相应类别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相关专业任选课程学分,具体依据《湖南信息学院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微专业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教学质量管理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微专业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人才培养质量、课程建设水平、师资队伍状况、学生满意度等,由教学质量管理处牵头实施。
第十八条 微专业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察教学运行与管理的规范性、课程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及教学资源保障情况等。期满考核侧重于成果性评估,全面考察微专业在培养目标达成度、人才培养质量、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总体建设成效。
第十九条 结果应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微专业动态调整、班级招生计划分配、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2.微专业建设应注重持续改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酌情核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建设周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取消其继续招生资格。
3.对考核优秀的微专业予以政策和经费倾斜。对在微专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及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微专业开班人数和教学实际需要给予经费支持,设立微专业专项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微专业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教辅资料购置、调研交流、企业导师课酬等与微专业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滥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