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1 09:18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提升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评价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应届毕业生。其核心是将达到一定标准的创新创业成果,经认定后,置换为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替代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申请学分置换的成果必须严格遵循“专业关联、成果真实、能力匹配”三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成果”(以下简称“成果”)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注册运营的创业实体:学生作为创始人或核心成员实际运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获奖项目:在国家级或省级权威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奖的项目。
经认定的孵化项目:入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 申请学分置换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无未解除的违纪处分。
2.成果内容与所学专业核心领域高度相关,能够综合体现专业知识的应用与实践能力。
3.申请人为成果的核心贡献者(如:创业实体中持股不低于30%的股东或项目负责人;竞赛获奖排名前列的核心成员;孵化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五条 各类成果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创业实体类
1.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赛金奖取排名前6位,银奖排名前5位,铜奖排名前4位。省赛金奖排名前3位,银奖排名前2位,铜奖排名第1位。
2.“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国赛金奖取排名前6位,银奖排名前5位,铜奖排名前4位。省赛金奖排名前3位,银奖排名前2位,铜奖排名第1位。
3.“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取排名前6位,银奖排名前5位,铜奖排名前4位。
(三)孵化项目类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南信息学院创新创业成果学分置换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1.成果报告(核心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要素要求见第四章,撰写指南见附件2)。
2.佐证材料(营业执照、获奖证书、入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各学院成立初审专家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长)、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代表等组成,也可邀请与创业成果领域相关的行业专家代表参加,一般不少于3人。
2.初审采用材料审核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审查材料真实性、专业关联度及成果质量。答辩时长不少于15分钟(学生讲解创业成果,回答评审组关于专业知识应用、成果细节等的提问)。
3.评审专家组投票(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形成学院初审意见,初审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
1.教务处联合创新创业学院、教学督导等成立校级终审委员会。终审以复核材料为主,重点审查成果创新性、实践价值、专业能力匹配度,对代表性项目可进行抽查答辩。
2.终审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校终审委员会认为“不通过”的成果中,确有潜力的,可给予一次限期修改或补充答辩的机会。
(四)公示备案
1.终审通过名单在校内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完成学分转换备案,成绩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评定并录入系统,并在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中标注为“创业成果替代”类别。
第七条 成果报告是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其学术规范与质量要求等同于毕业论文(设计),须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2.引言:说明创业背景、意义及与专业关联性等。
3.成果概述:全面介绍成果内容、技术路径、商业模式、运营实践、知识产权情况等。
4.成效与价值:对成果的成效及价值进行陈述(营收、获奖、社会效益及个人能力提升等)。
第八条 终审委员会根据成果的创新性、专业契合度、实践价值以及报告质量,综合评定最终等级。等级划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九条 该成绩等效于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计入学生学业档案,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
第十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处理,撤销其学分置换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应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申请即视为同意接受本办法的全部条款及相关核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